2010年4月22日 星期四

中正朱家安論文大綱-道德責任的功能論

Living Without Free Will裡,Pereboom提出了Four Case Argument,用來證成決定論與道德責任的不相容。在Four Case Argument這個包含了四個例子的論證裡,Pereboom對相容論者提出的挑戰是:告訴我,關於道德責任,這四個例子有什麼不一樣?要是你說不出來,就只好承認決定論可以排除道德責任。

大多數的反駁者迴避這個挑戰,採取其它方式回應Pereboom的論證,例如Alfred Mele認為Pereboom的論證使用了有瑕疵的訴諸最佳解釋推論;Michael McKenna宣稱事實上相容論者可以建構和Four Case Argument有一樣結構的論證來反攻,而這顯示Pereboom沒有盡到應盡的舉證責任;John Martin Fischer認為Four Case Argument中的四個例子之間的確有差異,但這些差異並非顯示在道德責任的有無上,而是可譴責性(blameworthiness)的有無上。

我認為這些反駁者的迂迴作法為相容論者的自我辯護留下缺陷,這件事最明顯地顯示在Fischer的回應上:要是這些例子在道德責任的有無上沒有區別,又怎麼會在可譴責性的有無上有區別?如果沒有人對於後者之間的區別給出進一步的解釋,Fischer的回應就只是把問題往後推而已。然而,我相信相容論者對於Pereboom的質疑可以給出更正面、更有建設性的回應。在這篇文章裡,我將為相容論者說話,說明那些例子確實在道德責任的有無上有區別,並且基於道德責任這個概念被實際使用的重要前提,給出解釋支持這些區別。


參考文獻:

Fischer 2003 Responsibility and Manipulation
McKenna 2008 A Hard-line Reply to Perebooms Four-Case Argument
Mele 2005 A Critique of Pereboom’s ‘Four-Case Argument’For Incompatibilism
Pereboom 2001 Living without Free Will
(如果你想讀這些文章,除了Pereboom那本書之外其餘的都可以找我要。你可以在這裡的左邊找到我的email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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